1. 案件基本信息
- 审理法院: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(2025 年 11 月 6 日作出一审判决)。
- 争议焦点:AI 提示词(即用于指令生成模型创作图像、文字等内容的文字指令)是否具备作品的独创性,是否属于《著作权法》意义上的“作品”。
2. 当事人及案情
- 原告:一家美术创作公司。该公司自行编写了多组 AI 提示词,用于在生成式 AI(如 Midjourney、Stable Diffusion)中生成绘画作品,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布。
- 被告:两名使用原告提示词生成相似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的个人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提示词的著作权侵权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- 原告主张:请求确认提示词受著作权保护,要求被告承担复制、发行、信息网络传播及署名权等侵权责任。
3. 法院审理与判决要点
| 判决要点 | 说明 |
|---|---|
| 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| 法院认为提示词仅是对艺术风格、主体元素、材质细节的指令罗列,缺乏独创性,属于“思想或创作构思”,未体现作者的个性化智力投入,因而不属于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作品范畴。 |
| 不具备独创性 | 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,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。提示词的文字组合虽有一定技术性,但本质上是功能性描述,未形成固定的表达形式,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。 |
| 原告权利缺失 | 由于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原告对提示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,自然也无法主张侵权。法院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 |
| 对 AI 生成内容的影响 | 本案聚焦“输入端”而非 AI 输出的作品,首次明确了 AI 提示词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,为后续 AI 相关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司法参考。 |
4. 法院的法律依据与分析
- 《著作权法》第三条: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。法院指出,提示词仅是对创作意图的指令,属于“思想”范畴,未形成可感知的表达。
- “表达”与“思想”区分:法院强调,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的文字、图像等表达形式,而非抽象的创作概念或指令。提示词的功能属性决定其更接近技术指令而非艺术表达。
- 对比案例:法院参考了国内外对“指令性文本”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判例,认定提示词与软件代码中的注释、操作手册等功能性文字类似,亦不具备独创性。
5. 案件的意义与后续影响
- 首次司法确认:该判决是国内首例明确“AI 提示词不具备作品独创性”的案例,为 AI 产业链中涉及提示词的版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。
- 行业警示:创作者在使用或出售 AI 提示词时,需认识到提示词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,若要通过版权获得收益,需要将提示词与具体的创作成果(如生成的图像、文字)捆绑并形成独创性作品。
- 立法与政策参考:本案的审理思路为立法机关完善《著作权法》在 AI 时代的适用提供了实务参考,推动后续可能的立法修订或司法解释。
6. 媒体报道的不同声音
部分媒体(如界面新闻)在标题上曾误报“提示词具备独创性”,但根据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及权威法律评论,实际结论是提示词不构成作品,原告的著作权主张被驳回。
结论
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认定,AI 提示词缺乏独创性,属于思想或指令层面的内容,不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,原告的侵权请求因此被全部驳回。此判决为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治理提供了首个司法基准,对行业实践、法律研究以及未来立法都有重要参考价值。
声明:文章均为AI生成,请谨慎辨别信息的真伪和可靠性!